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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来源:东台律师   网址:http://www.dtlsvip.com/   时间:2014-06-09 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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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要犯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认认定为数罪。

    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认定为同种数罪是否并罚,都是很需要研究的问题。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都是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能够成立连续犯,成立的犯罪应为一罪。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害同一法益,那么,多名害人的身体健康就不属于同一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就不成立连续犯,成立的犯罪应为数罪。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只是分则的部分条文对连续犯的处罚存在两种立法例:一是,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涉及财产的犯罪,刑法规定对其中的连续犯按照累计数额处理;二是对连续犯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这两种规定都是可以实现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是刑法没有类似的规定,也没有因“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而提高法定刑并且法定刑本身也不重的情况下,将连续侵犯不同被害人的个人专属法益的行为均认定为连续犯,不可避免地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即属于这种情形。连续伤害3人以上,均造成轻伤,认定为连续犯,就只能按照一个故意伤害罪处理,必然导致处罚的不合理性。因此,应当认为连续伤害不同的人,应认定为侵害了不同一的法益,触犯了多个故意伤害罪。即同种数罪。

    那么,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是否应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一罪论处。但是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有三个量刑幅度,但是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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