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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控伪证罪检察院或成举报人?

来源:东台律师   网址:http://www.dtlsvip.com/   时间:2014-02-18 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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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上午,64岁的株洲律师张时孟又来到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与他几十年律师生涯不同的是,这一次他身处被告席。石峰区检察院认为,张时孟涉嫌引诱、劝说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做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前,张时孟已经向全国律协和律师同行们发出了求助信,这也使得该案备受关注。现场旁听人员除了来自省内外的知名刑辩律师,还有株洲的20余名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

  3月19日上午,该案在石峰区法院开庭审理。参加旁听的刑辩律师指出,该案在程序上有问题,“石峰区检察院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依法应回避。”

  焦点一检察院是否程序违法?

  2012年9月11日,张时孟受言中强委托,为其担任一审阶段辩护人。

  石峰区检察院指控张时孟在办理案件时涉嫌伪证罪。2012年10月17日张时孟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报石峰区检察院批准,10月30日张时孟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石峰区检察院向石峰区法院提请公诉。>>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在言中强一案中,石峰检察院与张时孟之前属于控辩关系,前者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是否违反程序?

  参与旁听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分析,在言中强一案中,石峰区检察院是诉讼参与者,与张时孟是控辩对手,有直接利益关系,现在这位控辩对手却成了对张时孟的批捕机关和公诉机关,这是不对的。

  事实上,在3月19日的庭审现场,辩护人多次以检察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回避,但合议庭请示了石峰区检察院检察长后,认为检察官与本案无利害关系,驳回了辩护人的请求。

  焦点二两份笔录时间上有重合

  对于检方提交的证据,辩护人发现,对张时孟的讯问笔录和对另外一名证人的询问笔录时间上有重合,而有一名井龙派出所干警同时参与了这两份笔录,一份担任记录人,一份担任问话人。

  因此,张时孟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判长答复称将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审查。

  杨阳认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时,必须严格分开。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同时出现在两份证词上,侦查人员也有伪证嫌疑,一旦这些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法庭应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追究侦查人员刑责。

  3月19日,这名井龙派出所干警作为证人出庭做证,他解释,当时对张时孟的讯问和对证人的询问是同时进行的,他两边都参加了,签了两个名字,所以会出现时间上有重合。但他强调,两边都有超过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调查。检察院已发现了这个问题,口头通知到他们,为了保证证据的原始性,他们没做修改。

  焦点三检察院是否是举报人?

  根据办理此案的株洲市石峰区公安分局井龙派出所干警在法庭所述,他们是从石峰区检察院得到线索,才介入调查张时孟涉嫌伪证罪一案。

  这有一个问题,石峰区检察院是否是本案的报案人?

  参加旁听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甘元春认为,本案中石峰区检察院可视为报案人,这是不妥的,检察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报案的话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石峰区检察院可以报案,但报案后不能有任何司法行为。

  同时,甘元春还指出,石峰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应该对报案人进行审查。根据回避原则,石峰区公安分局应向株洲市公安局汇报,由株洲市公安局指定非石峰区公安分局的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当事人否认做伪证

  石峰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称,2012年9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言中强案件后,张时孟唆使言中强伪造案件中两笔开支系村支两委开会研究决定的相关证据。

  检方指控,当天,张时孟伙同言中强在一饭店内,引诱、劝说证人言某、沈某(分别为村主任和报账员)违背事实做伪证,出具两份证实言中强无罪的虚假证明。由张时孟负责撰写,言某、沈某分别在两份《证明》上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次日,张时孟将这两份《证明》提交石峰区法院。

  3月19日的庭审现场,检方出具了多份书证。一份是检方所述的两张虚假《证明》,证人言某和沈某确认这两份《证明》时说这是张时孟写好后让他们签字的,证明中的内容是假的。而张时孟自己也在《证明》中确认说,这是他写给言某、沈某签字、用来给言中强做假证的证明。

  另外一份是言中强的证词,言中强说是张时孟授意他找来言某和沈某开具证明,言某和沈某并不同意,但在他和张时孟的劝说下才把字签了。

  还有一份是张时孟被拘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笔录中张时孟承认是他让言某和沈某说这笔钱是村支两委研究决定的,是工作经费。

  但张时孟本人提出了异议,他说当初签这两份《证明》时,先介绍了自己的身份,两名证人都说这笔钱是工作经费,但他们不会写,就要张时孟代写。张时孟也否认授意两名证人讲这是村支两委研究决定,话是言中强说的。

  至于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张时孟说他签字时没有戴老花眼镜,看不清楚。

  庭审过程中四次休庭

  在19日的庭审现场,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法庭调查从9:30一直持续到18:40左右,期间除中午短暂休息外,还有四次休庭。

  第一次休庭出现在开庭后不久,被告人张时孟辩护人徐建国律师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理由是其个人身份信息未公布,合议庭合议后做出休庭决定。几分钟后继续开庭,人民陪审员当庭公布个人身份信息后,合议庭驳回了辩护人的申请。

  13时30分,刚一开庭,辩护人徐建国就向法庭提交了两份书面申请:一份是申请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两名公诉人回避,理由是该两名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另一份是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理由是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中,有两名民警的名字出现在同一时间段两份不同的讯问(询问)笔录上,涉嫌程序违法。

  13时45分,合议庭第二次宣布休庭。继续开庭后,法官对申请两名公诉人回避一事进行了口头驳回,对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事,合议庭表示,将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

  14时10分,合议庭再次宣布休庭,原因是,被告人辩护律师对于合议庭口头驳回对两名公诉人员回避的申请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书面的决定书。

  最后一次休庭,是因为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18时4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建议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择日继续审理。

  省律协已关注此案

  3月19日中午,记者找到指控张时孟伪证罪的检察官,希望就律师的质疑给出回应。检察官说,案件还在审理中,具体情况不好接受进一步采访。但他强调,检察机关在程序上不存在违法,是否回避是法官决定的。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戴志坚说,省律协已经注意到张时孟一案,他们已要求株洲市律协在一审结束后就案件向省律协作出详细书面报告,如果律师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省律协会出面。”>>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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