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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保险谁的责任

来源:东台律师   网址:http://www.dtlsvip.com/   时间:2014-09-05 14: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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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4月14日     三秦都市报 刘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刘某为其父亲投保保险一份。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向保险公司交费。2006年3月16日,被保险人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刘某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刘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回答被告业务员的询问,隐瞒了被保险人刘某其父身患食管癌这一事实”,拒绝理赔。刘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赔款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0日刘某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投保人即原告刘某,被保险人是刘某之父。投保单上注明免体检,有关被保险人病史等身体状况告知事项均填为“否”或“无”,原告及其父亲分别在声明栏投保人、被保险人处签名。2002年9月30日被告保险公司出具了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2年9月2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连续两年缴纳了保险费。   法院还查明,2000年5月18日至2000年6月5日,刘某之父(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因患食管癌在临沂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治疗。2006年刘某之父因病死亡。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纠纷   

律师告诉记者,“如实告知”是投保人保前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也是目前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他认为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有意不告知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二是投保人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告知;三是保险代理人为了拿到更多的佣金,诱导投保人做虚假陈述或者含糊其辞地做询问,以促成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法》规定:(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也就是说,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但拿不到保险金,还会损失所交的保险费;如果是因为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还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这里,华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将自身的健康状况完全告知保险公司,不要因一个小小的“隐瞒”,而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当然,对保险代理人提出的隐瞒病情等明显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建议,更是要坚决拒绝!最后,在填投保单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不明白的地方要问清楚,不要盲目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否则理赔中受害的是自己。

保险业观点:责任完全在投保人   合众人寿陕西分公司相关人士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对原告所作的理赔调查笔录证明其已履行了询问投保人关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义务,而原告明知被保险人患有癌症这一事实而未如实告知被告,且这一事实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财周刊·声音:告知是双方的责任   未如实告知,难道都是投保人的错?《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如实告知是双方都要履行的义务,并不是单单针对投保人的,而且保险公司要首先如实告知。而生活中,我们发现的投保程序是:业务员问:有无病史?投保人答:没有。如此,投保告知询问表上否认患病栏目“√”就轻而易举地画上了。而不如实告知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投保人或许连想都没有想过。   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对于市民的良性引导是保险业走上正轨的“催化剂”。强有力的制度必须建立在规范的市场基础上。告知,是责任,更是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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