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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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20 16:06:21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
(民国61年11月10日修正)
第1条
民刑及非讼事件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应受领款人)领取款物依本须知
之规定。
第2条
本须知所称之款物如左:
一提存金。
二提存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
三民事强制执行案款。
四民事诉讼担保金。
五民事诉讼担保物品。
六刑事诉讼保证金。
七赃证物款。
八溢缴法收款。
九其它应退还款物。
第3条
应受领人领取本须知
第二条规定之款物,应先向法院提出书状,依法声请
经法院裁定准许确定或检察官命令发还接获通知后,携带有关书类及本人
身份证印章向法院出纳室(收费处)洽办领取手续。
第4条
应受领人如因故不能到院具领,须委托他人(包括诉讼代理人)具领者,
应出具代领委任状(赃证物款为受领者)送主办单位核对应受领人印鉴相
符,准予代领后,带同代理人之身份证及印章向法院出纳室(收费处)洽
办领取手续。
前项所称主办单位如左:
一提存金,提存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提存所。
二民事强制执行案款为民事执行处。
三民事诉讼担保金,民事诉讼担保物保物品,刑事诉讼保证金,为承
办推事或承办检察官。
四赃证物款、赃证物品,为承办推事或承办检察官。
五溢收法收款或其它应退还已缴款物为承办推事或检察官。
第5条
领取款物之程序如左:
一应受领人或代理领取人向出纳室(收费处)提示本人身份证,法院
裁定书类及发还通知,或经核准代领之委任状,并说明应领款项之
数额,或物品之名称及数量,经主办出纳人员查核无讹后,应受领
人或代理领取人在三联领据上签名盖章,书明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换取铜牌。
二如应受领人或代理领取人缴回法院发给之原收据,得不再填三联领
款收据,惟应在原收据上载明领取款项数额及日期注明身份证号码
及详细住址,并签名盖章,经主办出纳人员核符后,凭以换取铜牌
。
三持号码铜牌,在出纳室(收费处)等候,由主办出纳人员根据支出
传票,签开支票,或取具保管证,俟听到呼唤本人姓名或所持铜牌
号码,即将本人印章交出纳室(收费处)在支出传票上盖章证明领
讫,并以号码铜牌,换取支票、保管证或原封保管之保管品。
四受领人领到支票或保管证或原封保管之保管品,应当场核对应领金
额,或物品数量,是否相符,如属相符,即持支票或保管证往国库
兑取现金或物品。
第6条
发还之款项其金额达新台币壹万元以上者,概以国库划线支票给付,但应
领人有特殊原因,经事先陈明者,得不予划线。
第7条
法院已送国库保管之物品,应受领人如愿于当日领取,须于上午十二时以
前到法院办妥本须知规定手续,其未能于上午十二时以前办妥各项手续者
,须至次日下午始可向国库领取。
第8条
本须知应张贴法院公示处,及出纳室(收费处)窗口,以供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