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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

来源:东台律师   网址:http://www.dtlsvip.com/   时间:2014-06-20 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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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 (民国61年11月10日修正) 第1条 民刑及非讼事件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应受领款人)领取款物依本须知 之规定。 第2条 本须知所称之款物如左: 一提存金。 二提存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 三民事强制执行案款。 四民事诉讼担保金。 五民事诉讼担保物品。 六刑事诉讼保证金。 七赃证物款。 八溢缴法收款。 九其它应退还款物。 第3条 应受领人领取本须知 第二条规定之款物,应先向法院提出书状,依法声请 经法院裁定准许确定或检察官命令发还接获通知后,携带有关书类及本人 身份证印章向法院出纳室(收费处)洽办领取手续。 第4条 应受领人如因故不能到院具领,须委托他人(包括诉讼代理人)具领者, 应出具代领委任状(赃证物款为受领者)送主办单位核对应受领人印鉴相 符,准予代领后,带同代理人之身份证及印章向法院出纳室(收费处)洽 办领取手续。 前项所称主办单位如左: 一提存金,提存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提存所。 二民事强制执行案款为民事执行处。 三民事诉讼担保金,民事诉讼担保物保物品,刑事诉讼保证金,为承 办推事或承办检察官。 四赃证物款、赃证物品,为承办推事或承办检察官。 五溢收法收款或其它应退还已缴款物为承办推事或检察官。 第5条 领取款物之程序如左: 一应受领人或代理领取人向出纳室(收费处)提示本人身份证,法院 裁定书类及发还通知,或经核准代领之委任状,并说明应领款项之 数额,或物品之名称及数量,经主办出纳人员查核无讹后,应受领 人或代理领取人在三联领据上签名盖章,书明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换取铜牌。 二如应受领人或代理领取人缴回法院发给之原收据,得不再填三联领 款收据,惟应在原收据上载明领取款项数额及日期注明身份证号码 及详细住址,并签名盖章,经主办出纳人员核符后,凭以换取铜牌 。 三持号码铜牌,在出纳室(收费处)等候,由主办出纳人员根据支出 传票,签开支票,或取具保管证,俟听到呼唤本人姓名或所持铜牌 号码,即将本人印章交出纳室(收费处)在支出传票上盖章证明领 讫,并以号码铜牌,换取支票、保管证或原封保管之保管品。 四受领人领到支票或保管证或原封保管之保管品,应当场核对应领金 额,或物品数量,是否相符,如属相符,即持支票或保管证往国库 兑取现金或物品。 第6条 发还之款项其金额达新台币壹万元以上者,概以国库划线支票给付,但应 领人有特殊原因,经事先陈明者,得不予划线。 第7条 法院已送国库保管之物品,应受领人如愿于当日领取,须于上午十二时以 前到法院办妥本须知规定手续,其未能于上午十二时以前办妥各项手续者 ,须至次日下午始可向国库领取。 第8条 本须知应张贴法院公示处,及出纳室(收费处)窗口,以供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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